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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2026年05月07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awyer.com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保障工程款的重要法律武器。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包括:工程已经竣工或者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已经完成的部分工程、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工程价款已经确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工作人员报酬和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重庆律师提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从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两江新区律师建议,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后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催告并准备行使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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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律师
[重庆]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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