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热线:13983626801

您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文集 > 法律随笔 >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2026年05月11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awyer.com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保护施工企业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重庆律师提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这意味着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在工程折价或拍卖后有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但是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两江新区律师建议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承包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方式包括与发包人协商折价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承包人应当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包括施工合同工程量签证竣工验收报告和结算文件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政策导向。在重庆两江新区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问题时有发生。施工企业应当了解优先受偿权制度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行使这一重要权利。这一制度是施工企业维权的重要法律武器。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进行专业分析。擅自引用本文内容产生纠纷的,作者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