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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支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正确行使

2026年05月24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awyer.com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施工企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它保障了施工企业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可以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有严格的条件和期限限制,很多施工企业因为不了解规定而丧失了优先受偿权。作为重庆律师,今天就来给大家详细讲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就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第一,行使主体是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包括施工总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但不包括勘察人、设计人。第二,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第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已经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商品房消费者。第四,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包括协商折价和申请法院拍卖两种。

关于行使期限,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承包人将丧失优先受偿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重庆两江新区的施工企业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一定要及时采取行动,不要因为犹豫不决而错过了行使期限。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要有效保障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建议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在工程完工后及时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一旦发现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应当立即发函催告并保留催款记录。如果催告无效,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在诉讼中明确提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两江新区律师提醒,优先受偿权是施工企业的重要权利,但是权利不会自己实现,需要通过积极的法律行动来主张和落实。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