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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科普:建设工程中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能否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2026年05月24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awyer.com

近两年受多种因素影响,建筑材料价格出现了较大幅度的波动,特别是钢材、水泥、沙石等主要建材价格涨跌不定。对于已经签订固定单价合同的施工企业来说,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意味着施工成本激增,利润空间被严重压缩甚至出现亏损。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能否要求发包人调整合同价款?作为重庆律师,今天就来分析这个现实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是否构成情势变更,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第一,价格涨幅是否超出了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一般来说,价格波动在百分之几到百分之十几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但如果涨幅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就可能被认定为情势变更了。第二,价格波动是否是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如果签订合同时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价格上涨的趋势,施工企业应当有所预见。第三,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对施工企业明显不公平。如果按原合同履行将导致施工企业严重亏损,符合情势变更的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材料价格上涨是否构成情势变更的认定比较谨慎,一般会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判断。但是,如果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材料价格波动由施工方承担,施工方再主张情势变更的难度就会很大。因此,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最好在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调整机制,比如约定当某种材料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双方按照约定的方式调整合同价款。重庆两江新区的施工企业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咨询两江新区律师,完善合同中的价格调整条款。

如果确实因为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导致施工企业陷入困境,建议按照以下步骤处理:第一步,及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要求重新协商合同价款。第二步,收集市场价格信息,包括材料采购发票、市场报价单、行业协会发布的价格信息等,作为价格波动的证据。第三步,保留好与发包人协商的记录,如果协商成功,签订补充协议。第四步,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