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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和方式

2026年05月26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awyer.com
施工方完成了工程建设,甲方却迟迟不付工程款。施工方听说建设工程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可以在拍卖该工程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但这个权利不是无限期的,施工方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才能得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关于行使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也就是说,从工程款应付日算起,施工方有十八个月的时间来行使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诉讼中明确提出优先受偿的主张;或者通过书面方式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如果施工方向发包人发出了催款函并且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也可以认定为行使了权利。重庆地区的施工企业在遇到工程款拖欠时,应当尽快咨询两江新区律师,在法定时限内通过合适的途径行使优先受偿权,确保工程款能够优先得到清偿。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