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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施工方能否要求调价

2026年06月01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awyer.com

近年来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剧烈,钢材、水泥、砂石等大宗建材价格时有大幅上涨。对于签订固定单价合同的施工企业来说,材料价格上涨意味着成本增加、利润压缩甚至亏损。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能否要求发包方调整合同价格呢?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实践中要看几个条件。一是价格上涨的幅度是否超出了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建筑材料价格本身就有波动性,百分之十以内的涨跌通常被认为是正常的商业风险,不能要求调价。但如果价格涨幅达到百分之二十甚至百分之三十以上,就可能被认定为情势变更。二是价格上涨是否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况。如果有迹象表明价格可能大幅上涨,或者合同约定的工期很短,价格在短期内大幅波动的可能性小,就不容易被认定为情势变更。

除了情势变更,还要看合同本身的约定。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材料价格调整条款,比如市场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可以调差,那就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很多大型建设工程合同都有材料调差条款,施工企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看是否符合调差条件。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调差条款,施工企业也不一定完全没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于合同约定不采用价格调整方式的,如果材料价格变化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双方可以协商调整。

在主张调价时,施工企业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材料价格上涨的事实。包括材料采购合同、发票、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平台的价格数据、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等。调价的幅度也要合理,不能要求全部由发包方承担,一般按照超出约定风险范围的部分由双方合理分担的原则处理。

重庆两江新区的建筑市场同样面临材料价格波动的挑战。建议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约定材料价格调整机制,约定调整的范围和方法。一旦发现材料价格异常波动,要及时与发包方沟通,形成书面的调整协议或者会议纪要。不要等到工程结算时才提出调价要求,那时候可能因为时过境迁而难以获得支持。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