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发包方为了赶工期、早投产,在工程还没有正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了。这种情况在建筑行业并不少见,但发包方可能不知道,这样做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句话的意思非常明确:发包方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工程,就视为认可了工程质量符合约定。在使用之后又回头说工程质量有问题,法院不支持。这个法律后果对发包方来说是很严重的。因为一旦使用了,就等于放弃了工程质量方面的主要抗辩权,后续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很难再追究施工方的责任。
当然,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了,施工人仍然应当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责任。因为这两项涉及建筑物的根本安全,不能因为发包人擅自使用就免除施工人的责任。
给发包方的建议:第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第二,如果确实因为特殊原因需要提前使用,应当与施工方协商,做好现状确认和记录,明确双方的责任边界。第三,在施工过程中加强质量监管,避免事后发现质量问题而返工。重庆两江新区的建筑施工律师可以为您提供工程合同全流程的法律服务,帮助您规避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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