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企业完成了一栋商业综合体建设但甲方长期拖欠工程款两千万元。施工方起诉后发现甲方已将该建筑抵押给银行并准备拍卖。施工方担心拍卖后自己拿不到钱。法律有没有保护施工方权益的特别规定?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这就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施工方的一种法定优先权,确保施工方的工程款能够优先于普通债权和抵押权得到清偿。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超过十八个月未行使的优先权消灭。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即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不包括发包人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如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等。
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优先顺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即购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施工方的优先受偿权。
建议施工方在工程完工后及时主张工程款,不要拖延超过十八个月期限。甲方拖欠工程款的施工方应尽快起诉并主张优先受偿权。行使优先权需要在诉讼中明确提出,法院不会主动适用。工程款维权时效意识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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