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欠B公司一百万货款,B公司又欠A公司八十万工程款。两家公司合作关系破裂,A公司说:咱俩互相欠钱,直接抵了,我再给你二十万,两清。B公司不同意:货款是货款,工程款是工程款,凭什么抵?而且你的工程款还有质量争议。双方僵持不下。
债务抵销是消灭债权债务的便捷方式,但不是想抵就能抵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了法定抵销的条件: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通常指同是金钱债务;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不存在按照债务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满足这些条件的,任何一方只需通知对方即可发生抵销效果,无需对方同意。
但本案中B公司的抗辩有一定道理——工程款有质量争议,属于品质存在疑问。如果一笔债务的数额、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尚有争议,就不能当然适用法定抵销。有争议的债务需要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确定之后才能主张抵销。
如果不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是否可以约定抵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就是合意抵销——只要双方同意,不同性质的债务也可以冲抵,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商业实践中,建议将抵销权明确写入合同条款,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行使抵销权、是否可以抵销关联企业之间的债务等。预则立,不预则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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