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业务员老周离职已经三个月了,但他手里还留着以前印的公司名片和盖了章的空白合同书。他用这些材料跟老客户签了一份供货合同,收了对方十万块预付款,然后卷款消失了。现在客户找上门来要求公司要么发货要么退钱。公司说:老周早就离职了,这是他的个人行为,跟公司无关。客户说:他有你们的公章和合同书,我怎么知道他离职了?
这正是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界分问题。如果认定为无权代理——老周离职后没有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公司不追认的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由老周自己承担责任。但如果认定为表见代理——客户有理由相信老周有代理权,则代理行为有效,公司必须履行合同,然后再向老周追偿。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有理由相信是核心判断标准——老周持有公司盖了章的空白合同书,对于老客户而言,这确实属于有理由相信的典型情形。法院通常会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公司需要承担合同责任。
这给公司的教训很深刻:员工离职必须收回全部授权文件、及时通知所有合作方、变更备案信息。而对于交易相对方而言,面对似曾相识的业务代表,核实其当前代理权限也是必要的交易习惯。
在法律程序中,相对人(客户)还有一个重要的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相对人也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主动撤销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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