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责任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等。
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的投资方,也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方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刑事责任,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安全无小事,预防胜于赔偿。各方主体都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建筑施工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