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1970年01月01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awyer.com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句话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同类型的事实需要由不同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施工方主张工程款的,需要举证证明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工程质量合格。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签证单、竣工验收报告、结算文件等。发包方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需要举证证明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以及缺陷是由施工方造成的。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来证明质量问题。发包方主张工期延误的,需要举证证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以及实际竣工日期晚于约定日期。但施工方可以举证证明工期延误是由发包方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发包方未按时提供图纸、场地等。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除了需要提供上述施工相关的证据外,还需要证明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如果合同是口头的,可以提供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等证据。实际施工人还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建设工程纠纷证据复杂、专业性强,建议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做好证据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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