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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

2026年05月09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awyer.com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保障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重庆律师在办理建筑工程案件中发现,许多施工企业不了解优先受偿权的重要性,错失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最佳时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施工企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优先受偿权。两江新区律师提醒,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行使优先受偿权时需要注意以建设工程为限,不能针对发包人的其他财产主张优先受偿。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为今后主张优先受偿权创造条件。对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承包人应当及时采取法律行动,避免超过法定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