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施工方最重要的法律保障之一。但很多施工方不知道这个权利有行使期限,等到想起来去主张的时候,已经过期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应该怎么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行使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里的十八个月是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一旦超过十八个月,优先受偿权就彻底消灭了。
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与发包人协商,达成工程折价协议;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并要求拍卖工程。在实践中,最稳妥的方式是及时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明确提出优先受偿的请求。仅仅发函催告或者口头主张,不足以有效行使优先受偿权。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工程价款本身,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该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已经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商品房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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