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因各种原因被认定无效的情况并不少见: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必须招标的项目未招标,违法分包,转包等。合同无效了,但工程已经干完了,施工方的工程款还能不能要回来?
答案是能要回来,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要。《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注意这里的用词是折价补偿,而不是支付工程款,因为合同无效,法律上不能按有效合同来履行。
关键前提是工程质量必须验收合格。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不仅拿不到钱,还要承担修复费用。所以施工企业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更要重视工程质量,确保竣工验收一次性通过。
具体的折价补偿标准如何确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以下几个因素: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当地工程造价信息,司法鉴定意见等。法院最常用的方式是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计算,但不支持违约金,逾期利息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
实际施工人(比如挂靠施工的包工头)还有一个特殊的救济途径: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明确赋予了实际施工人这个权利。
建议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时先核实自身资质是否符合要求,避免因资质问题导致合同无效。如果已经干了活合同被认定无效也不要慌,尽快完成竣工验收,固定好工程量的证据,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涉及合同效力认定的案件占比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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