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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被拖欠,施工企业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

2026年05月31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awyer.com

工程干完了,发包人迟迟不付工程款,施工企业最有力的法律武器就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个权利可以让施工企业在拍卖,变卖工程所得价款中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但这个权利怎么行使?期限有多长?很多施工企业并不清楚。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个关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个十八个月的期限是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过期就丧失了优先受偿权。

行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发函催告,催告后发包人仍不付款的,可以申请法院对工程进行拍卖;二是在诉讼或仲裁中直接主张优先受偿权。实践中很多施工企业只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却没有同时主张优先受偿权,导致判决后执行时被其他债权人抢先。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这一点很多施工企业理解有误,以为只要跟工程有关的费用都能优先受偿。

建议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节点和方式。一旦出现拖欠情况,立即发函催告并在十八个月内通过法律途径主张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件的胜诉关键在于时效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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