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热线:13983626801

您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文集 > 法律随笔 >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2026年05月31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awyer.com

工程交付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说是施工方的问题,施工方说是使用不当或者自然老化造成的。质量问题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到底该由谁来证明?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胜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发包人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工程,等于认可了工程质量,再起诉质量问题法院不支持。

如果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出现的质量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如果质量问题发生在保修期内,推定为施工方的工程质量问题,施工方需要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免责。如果质量问题是使用不当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的责任期限更长。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在这个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方必须承担责任。

实践中,质量问题的原因认定往往需要借助司法鉴定。法院会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内容包括: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质量问题的原因是什么,修复方案和费用等。鉴定意见是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建议施工企业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每个工序都要有验收记录。交付使用时要办理正式的竣工验收手续,不要因为发包人催得紧就省略验收环节。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通常耗时较长,证据准备充分的一方占据绝对优势。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如果你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同样问题,可以咨询两江新区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