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施工企业的一项重要权利。当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施工企业可以对该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甚至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了解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要点对于保障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安全至关重要。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也就是说优先受偿权保护的是施工方为建设工程实际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而不是预期的利润。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这个期限在民法典实施后有所延长,之前的规定是六个月。施工企业应当在十八个月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优先受偿权,否则将丧失该项权利。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由施工企业以折价款抵偿工程欠款。这种方式适用于双方能够就工程价值达成一致的情形。第二种是请求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以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这种方式适用于双方无法就工程价值达成一致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优先受偿权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实现。如果建设工程属于不宜折价或拍卖的类型,比如学校、医院、政府办公楼等公共设施,优先受偿权的实现会受到限制。此外如果建设工程已经出售给消费者且消费者已经支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在实务中行使优先受偿权还需要注意证据的收集。施工企业应当保留好施工合同、工程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结算报告、催款函等文件。特别是催款函能够证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事实,也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
重庆律师提醒,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施工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建议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就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违约责任,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及时采取法律行动。两江新区施工企业如有工程款追讨方面的需求可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