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工后,发包方通常会委托第三方进行结算审计。审计结果出来了,核减了一大笔金额,施工方不同意。发包方说审计报告是客观公正的,必须按照审计结果结算。工程结算审计结果到底有没有法律约束力?施工方能不能对审计结果提出异议?
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审计的性质。如果审计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结算方式,比如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那么审计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发包方单方面委托的审计结果对施工方没有强制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判例中明确了这一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审计报告仅作为证据使用,法院应当对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进行审查。如果审计报告存在明显错误或者程序违法,施工方有权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应当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
实践中常见的审计争议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审计人员核减了施工方已经实际发生但审计认为不合理的费用;审计采用了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计价标准;审计人员现场勘验不全面,遗漏了部分工程量;审计程序不合法,没有给施工方充分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等。
如果施工方对审计结果不满意,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在收到审计报告后及时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审计机构进行答复和说明。第二,向发包方发出正式函件,表明不接受审计结果的态度,要求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第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给施工企业的建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尽量避免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唯一结算依据的条款。如果不得不这样约定,也要在合同中明确审计机构的选定方式、审计程序、审计时限以及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重庆两江新区的建筑施工律师可以帮助您审查合同中的审计条款,在结算审计出现争议时为您争取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重庆律师为您解析工程结算审计法律效力问题。两江新区律师团队为您提供建筑施工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