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各方都签了字,质监站也备了案。可过了几个月,墙体出现裂缝、屋顶开始渗水、地面空鼓起壳。当初验收时明明没发现问题,现在出了质量问题还能找施工方索赔吗?
答案是:可以。竣工验收合格并不意味着施工单位对所有质量问题的责任都免除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在保修期内,只要不是因使用不当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都应当负责维修。如果施工单位拒绝维修或者维修后仍然不能解决问题,发包方可以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对于超过保修期但属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问题,即使过了保修期,施工单位仍然要承担责任。因为这两项涉及建筑物的根本安全,法律要求施工人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质量责任。合理使用寿命是根据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来确定的,一般住宅为五十年。
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当这样做:第一时间拍照、录像固定证据,然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要求现场查看和维修。如果施工单位不予理睬,可以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确定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责任方。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维修费用和损失赔偿。重庆两江新区的建筑施工律师可以全程协助您处理工程质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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