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计价方式是核心条款之一。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每种计价方式都有不同的适用场景和法律后果。但很多工程在结算时会发现,实际施工情况与合同签订时的预期相差甚远,这时候还能不能要求变更计价方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双方都同意变更计价方式,那没有问题。但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单方面要求变更,就需要有合法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实践中法院会区分几种情形来处理。第一种是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但施工过程中发生了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大幅增加或减少。这种情况下,对于变更部分的工程款,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或定额标准另行计算,不再受原合同计价方式的约束。
第二种是合同约定了固定单价,但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与招标时的清单工程量差异巨大。这种情况下,如果差异超过了合理范围(一般认为超过15%),可以要求对超出部分的单价进行调整,因为固定单价的报价基础已经发生了变化。
第三种是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存在歧义或者违反强制性规定。比如约定的计价方式导致工程款明显低于成本价,或者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强制性规定。这种情况下,可以主张计价条款无效,请求法院按照市场价格或定额标准重新核定工程价款。
第四种是合同履行期间材料价格发生了异常波动。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价格调整条款,按照约定执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可以考虑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请求法院调整结算价格。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但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需要有重大且不可预见的变化。
建议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计价方式,并明确约定价格调整的触发条件和计算方法。如果合同已经签订且计价方式对己不利,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协商变更,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对设计变更的工程量及时办理签证,以便在结算时争取合理的工程款。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重庆律师提醒,施工合同计价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两江新区律师可为您提供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