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中,甲方为了赶工期,要求施工方在夜间施工,结果夜间施工发生了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这种情况下,伤亡责任由谁来承担?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也就是说,施工方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即使甲方要求夜间施工,施工方也不能免除自身的安全管理责任。施工方有义务评估夜间施工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果明知夜间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采取措施,一旦发生事故,施工方要承担主要责任。甲方的要求不能成为施工方免责的理由。
但甲方也并非完全没有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如果甲方强行要求夜间施工且不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甲方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践中发生夜间施工安全事故后的责任划分,主要看以下几个因素:第一,夜间施工是否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如果未获批准擅自夜间施工,施工方和建设方都要承担行政责任。第二,施工方是否采取了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比如充足的照明、安全警示标志、应急预案等。第三,甲方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安全措施费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从施工方的角度,面对甲方要求夜间施工时,应当做到几点:一是评估夜间施工的安全风险,如果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甲方并要求甲方出具书面的安全承诺;二是制定夜间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同意;三是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和防护设施;四是为施工作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如果发生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千万不要为了逃避责任而隐瞒事故或者篡改事故现场,这样做只会让事情更糟。安全生产法规定,瞒报、谎报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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