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中,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部分分项工程质量不合格,甲方要求施工方全部返工。但施工方认为不合格的部分只需局部修复,不需要整体返工。这种情况下,修复责任的范围到底怎么界定?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这里的关键是修理或返工的范围应当合理,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也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但返修的范围应当与质量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如果只有局部钢筋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不会影响整体结构安全,那就只需要对局部进行加固处理,不需要整体拆除重建。
实践中如何判断修复范围是否合理?法院通常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报告会明确质量问题的具体位置、性质、严重程度和修复方案。如果鉴定结论是局部修复就可以满足规范要求,甲方要求全部返工就缺乏合理性。反之,如果质量问题涉及结构安全,局部修复无法彻底解决,那就需要更大范围的返工。
还有一个重要考量因素是经济合理性原则。如果返工的费用与质量问题造成的安全风险不成比例,比如一个小小的外观瑕疵需要花费几十万返工,法院可能会倾向于采用经济合理的修复方案,而不是完全满足合同约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曾经支持过这个原则。
施工方在遇到质量问题时,应当主动采取措施:第一,立即停止施工,防止质量问题扩大;第二,及时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共同对质量问题进行调查;第三,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明确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范围;第四,制定合理的修复方案,提交甲方和监理单位审核。
如果双方对修复范围无法达成一致,可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者通过诉讼解决。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量质量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修复成本、可替代方案等因素,确定合理的修复范围。施工方不应以质量问题不大为由拒绝修复,也不应接受超出合理范围的返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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