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拖延工程结算,承包人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维权
2026年06月09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awyer.com
工程已经完工并且经验收合格了,施工企业把结算资料交上去之后,发包人就像石沉大海一样,既不确认也不否认,一个字就"拖"。这种拖延结算的行为在法律上怎么认定,施工企业又该采取什么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发包人拖延工程结算,在法律上是一种典型的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发包人有义务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审核并支付工程款,拖延审核就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对于承包人来说,对付发包人拖延结算最有力的武器就是合同中关于"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规定给我们提供了非常明确的维权思路。如果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的审核期限(比如三十天或者六十天),并且约定了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那么在结算资料送达给发包人并且审核期限届满后,发包人仍然没有任何答复的情况下,承包人就可以直接按照自己报送的结算金额要求支付工程款。法院也会支持这种方式。
但这里有一个细节需要特别注意:如何证明你已经把完整的结算资料送达给发包人了?很多承包人在报送结算资料时没有保留送达的证据,导致发包人矢口否认收到资料,这样一来所谓的审核期限就无法起算。正确的做法是将结算资料通过EMS或者挂号信邮寄给发包人,并且在快递单上写明邮寄内容是"某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快递底单和签收记录就是最好的送达证据。
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审核期限或者没有约定逾期视为认可的情况,承包人也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间(一般工程六十天,大型工程九十天)内进行核对并提出审查意见。发包人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审查意见的,视为认可。虽然这个规定的法律效力不如司法解释高,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有参考价值的。
如果发包人已经严重拖延,承包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步,向发包人发送书面催告函,限期要求其完成结算审核。催告函通过快递送达并保留送达凭证。第二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主管部门责令发包人限期完成结算。第三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金额或者鉴定结论支付工程款,并承担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从工程价款应付之日起计算,根据双方约定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重庆律师提醒,承包人在报送结算资料时一定要通过有据可查的方式送达,并且保留好全部送达凭证。两江新区律师建议,施工合同中对结算审核期限和逾期视为认可的约定非常重要,签订合同时要特别关注这个条款,如果发包人提供的合同版本中没有这个条款,要争取加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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