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际施工人完成了一个商场的装修工程,但总包方一直拖欠工程款。后来得知发包方已经把大部分工程款支付给了总包方,但总包方拿到钱后没有转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担心如果工程被拍卖,自己的工程款还能不能优先拿到。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实际施工人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对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但实际施工人主张优先受偿权需要注意行使期限。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超过这个期限未主张的,将丧失优先受偿的权利。
建议实际施工人及时了解发包方的付款情况,发现总包方或违法分包人拖欠工程款的,尽快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同时申请对工程进行保全。不要等到发包方将工程款全部付清才发现问题,那时再想追回就困难多了。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避免因超过期限而丧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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