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多次要求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大幅增加实际工程造价超出合同价百分之三十。施工方按照甲方现场代表的口头指示完成了所有变更施工但没有取得书面变更签证。结算时甲方只认可有书面签证的部分拒绝支付口头变更产生的追加款项。施工方该怎么办?
工程变更追加款项的主称是建设工程纠纷中的高频争议点。根据民法典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当事人对工程变更的追加款项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和计价方式处理。
书面变更签证是主张追加款项的最佳证据。合同通常约定所有工程变更必须取得发包方授权代表的书面确认包括变更通知单工程签证单设计变更图纸等。没有书面签证的变更施工方主张追加款项将面临举证困难。
但口头变更并非完全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施工方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变更确经甲方指示且已经实际完成施工如会议纪要往来邮件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现场照片视频工友证言等法院也可能认定变更事实并支持追加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根据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建议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所有变更必须及时取得书面签证。收到甲方口头变更指示的应当立即制作变更记录并要求甲方现场代表签字确认。施工方不能仅凭口头承诺就增加施工量事后补签往往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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