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和投资方签了对赌协议——三年内公司必须上市,否则创始人要按年化百分之十的收益回购投资方的全部股权。如今对赌期限已到,公司上市遥遥无期,投资人要求创始人连本带利回购,金额高达数千万。创始人抗辩说:对赌就是赌博,法律上无效!这个辩护站得住脚吗?
对赌协议的司法效力经历了一个明显的演进过程。2012年海富案确立了与公司对赌无效、与股东对赌有效的裁判规则,一度成为业界共识。但2019年的华工案出现了重大转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可了与公司对赌的效力,只是要求公司必须先完成减资程序才能履行回购义务。这一判决传递的信号是:对赌协议本身并不违法,关键在于履行方式是否违反资本维持原则。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了规则: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完成减资程序;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现金补偿的,应当审查目标公司是否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这个规则的核心逻辑是资本维持原则——公司不能随意将资本返还给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所以对赌协议约定有效,但履行要过减资关、利润关。对于投资方而言,这意味着赢了官司未必拿到钱,诉讼策略的制定变得尤为重要:是选择起诉公司还是起诉创始人?是否应当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推动公司先行减资?
对赌本身不是问题,问题在于对赌条款的设计是否合理、履行路径是否畅通。无论是创业者还是投资人,签对赌协议之前都应当有清醒的法律预判。
本文仅为法律知识普及,不作具体法律意见。如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重庆两江新区执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维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