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一家建材供应商,跟某建筑公司签了一份供货合同,约定先供货后付款。合同签了没多久,你听说这家建筑公司多个工地的项目都停了,还有不少供应商在法院起诉他们要货款。现在到了供货时间,你供还是不供?供了怕拿不到钱,不供又怕被对方告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给你提供了一个法律保护伞——不安抗辩权。它的核心规则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行使不安抗辩权有几个实务操作要点必须注意。第一,必须有确切证据——道听途说、传闻消息不构成确切证据。你需要收集的证据包括:对方被其他债权人起诉的裁判文书、对方项目停工的照片视频、对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查询记录、对方财务报表显示严重亏损等。第二,中止履行后必须及时通知对方——书面通知,保留送达凭证,不能悄悄中止。第三,如果对方提供了适当担保,你应当恢复履行——担保可以是保证金、第三方保证、抵押等。
如果你拿不出确切证据就单方中止履行,那你从行使权利变成了违约,反而要赔偿对方的损失。不安抗辩权是一把手术刀,用好了能救自己的命,用不好割伤的是自己。
对方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也没有提供担保,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你可以进一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这就是不安抗辩权的完整操作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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