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热线:13983626801

您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文集 > 法律随笔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和范围

1970年01月01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awyer.com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施工方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什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包括几个方面。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后发包人仍不支付。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建设工程的性质适宜折价或拍卖。行使期限是十八个月,自应当支付工程款之日起算。这个期限在民法典实施后有所延长,之前的司法解释规定是六个月。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劣于商品房消费者的超级优先权。也就是说,如果建设工程已经出售给消费者,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施工方。重庆两江新区建筑工程项目众多,建议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了解优先受偿权的具体行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