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很多施工企业为了拿到项目,会答应甲方垫资施工的要求。但工程完工后,甲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垫资款和利息。这种情况下,施工方的垫资款和利息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来?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的就是工程款,其中包括了施工方垫付的材料款、人工费等。但垫资利息是否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是,垫资利息不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可以作为普通债权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合同约定了垫资利息,只要不超过LPR的标准,法院会支持。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垫资利息,施工方还能不能主张?司法解释同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垫资利息,施工方只能主张垫资本金,不能主张利息。但可以主张从工程款应付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
有一种特殊情形需要注意:如果垫资施工导致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比如施工方没有相应资质、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等),垫资款的处理方式会有所不同。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垫资条款也随之无效,但施工方仍然可以主张工程款,因为工程已经实际施工并经验收合格。
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几点:一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金额、垫资期限和垫资利息的计算标准;二是垫资利息要控制在LPR以内,超出部分法院不会支持;三是保留好所有垫资的凭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材料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等;四是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甲方支付垫资款的具体时间,并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如果甲方拖欠垫资款,施工方可以同时主张工程款和垫资款,合并计算后向法院起诉。垫资款虽然在优先受偿顺序上不如工程款,但仍然属于一般债权中的优先部分。在甲方破产或被多个债权人追索的情况下,能多拿回一分是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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