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在没有取得总包单位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向供应商采购建筑材料,欠了货款后供应商找不到实际施工人,转而要求总包单位付款。总包单位应不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供应商如果想要求总包单位付款,就需要证明实际施工人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对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有了明确规定,但实际施工人的对外采购行为是否约束总包单位,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供应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际施工人没有代理权,那就不构成表见代理,总包单位不承担责任。
实践中法院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要考量因素包括:总包单位是否在实际施工人的采购合同上加盖了印章、总包单位是否曾经直接向该供应商支付过货款、实际施工人的办公地点是否在总包单位的项目现场、总包单位是否知道实际施工人的采购行为但没有提出异议等。如果总包单位的行为让供应商有理由相信实际施工人有代理权,总包单位就可能要承担责任。
反过来,如果有证据表明供应商明知实际施工人没有代理权,或者供应商与实际施工人之前有过类似交易且一直是实际施工人自己付款的,那供应商就不能主张表见代理。比如供应商与总包单位之间没有任何历史交易记录,供应商只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实际施工人,这种情况下要求总包单位付款就没有依据。
为了防范此类风险,总包单位应当在项目管理中做到几点:第一,在项目现场公示项目负责人及其授权范围;第二,在分包合同或内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施工人不得以总包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第三,对涉及大额采购的合同,要求实际施工人提前报批,或者由总包单位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从供应商的角度来说,在向工地供货前,应当核实采购人的身份和权限。最好的做法是要求总包单位在采购合同上盖章确认,或者在合同签订前与总包单位核实实际施工人是否有代理权。如果只认实际施工人不认总包单位,那到时候货款只能找实际施工人个人去要,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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