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中途停工,已完工程的工程款怎么算
2026年06月09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awyer.com
在建设工程领域,固定总价合同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合同形式。双方约定一个固定的总价款,施工企业按图施工,无论实际成本如何,发包人都按照这个总价付款。但是,如果在工程还没有完工的时候就因为各种原因停工了,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应该怎么计算呢?
固定总价合同中途停工后,已完工程的计价问题是实务中争议最多的难题之一。发包人往往主张按照实际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而施工企业则主张按照完成的比例乘以总价计算。两种计算方法得出的金额可能相差非常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观点和审判实践,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或者终止履行时,对于已完工程的价款计算,通常采用"按比例折算法"。即以合同约定的总价为基准,先通过鉴定确定已完工程在整个工程中所占的比例,然后用这个比例乘以合同总价,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尊重了合同双方关于价格的约定,缺点是鉴定过程的复杂程度和费用都比较高。
采用比例折算法的具体步骤是:首先,由有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整个工程的总造价进行鉴定,同时对已完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然后,用已完工程鉴定造价除以总工程鉴定造价,得出已完成比例。最后,用这个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得出已完工程的应付工程款。
但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已完工程的质量必须合格。如果已完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先修复,修复合格后才能计算工程款。如果已完工程无法修复或者修复后仍然不合格,施工企业就不能要求支付工程款。
另外,当工程因为发包人的原因中途停工的情况下,施工企业除了可以主张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外,还可以主张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包括机械设备租赁费,管理人员工资,材料仓储费,预期利润等。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如果是施工企业的原因导致停工,比如施工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施工,那施工企业不但不能要求赔偿停工损失,还要对发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施工企业赔偿重新招标,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
重庆律师建议,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中途停工时已完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这样可以避免将来产生争议。两江新区律师提醒,如果工程确实无法继续施工,建议双方协商签订解除合同协议,明确已完工程的工程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比通过诉讼解决要省时省力得多。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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