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施工企业如何正确行使
2026年06月10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awyer.com
建筑公司承建了一栋商业楼,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一直拖欠工程款不付。后来建筑公司听说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也在起诉,担心自己的工程款排不上队。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工程款有没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就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它是为了保护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而设置的一项法定权利。它的优先效力高于抵押权,也高于其他一般债权。但优先受偿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过期不行使,优先受偿权就消灭了。因此,施工企业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应当及时通过诉讼或者仲裁主张优先受偿权。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重庆律师提醒您:工程款追索找两江新区律师,帮您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
在具体操作中,承包人应当在起诉时明确提出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如果只主张工程款而不主张优先受偿权,法院不会主动适用。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包括协议折价和申请法院拍卖两种。协议折价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抵偿工程款。这种方式速度快、成本低但需要双方配合。申请法院拍卖则是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将工程变现。拍卖后所得的价款按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清偿,有剩余的才清偿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建议施工企业在垫资施工前就对发包人的资信状况做尽职调查。
-
-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cqdzlawyer.com/wenji/flsb/805.htm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