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老人走了,子女整理遗物时发现好几份遗嘱:有手写的、有打印的、还有公证过的,每份内容还不一样。这下炸了锅,到底哪份算数?涉及房产纠纷时,这个问题尤其关键。
以前的继承法里确实有个说法: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但民法典对这个规则做了重大调整。按民法典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为准。不管这份遗嘱有没有公证。这个变化体现了一个重要理念:尊重遗嘱人最后、最真实的意思表示。
所以现在的规则很简单:时间优先,不是形式优先。哪份遗嘱立得最晚,哪份就说了算。当然,前提是每份遗嘱本身应当是有效的。遗嘱的形式要件不能出问题:自书遗嘱要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打印遗嘱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另外,遗嘱还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完全剥夺了这类继承人的份额,相关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家庭财产纠纷最伤感情,建议老人立遗嘱时尽量和家人沟通清楚,避免身后亲人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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